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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場所者,須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變更使用

2024.8.12 相關法規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場所者,須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變更使用

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 3
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,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。符合附表一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,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場所者,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檢具相關文件,送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

都發局審查有關建築管理事項,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管法規許可後,始得變更使用:
一、D-1 :資訊休閒服務場所。

二、D-5 :補習(訓練)班、文康機構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類似場 所。

三、F-2 :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全日型住宿機構、日間服務機構、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)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。

四、F-3 :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、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。

五、H-1 :
 
(一)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:護理之家機構(一般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)、產後護理機構、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(長期照護型)、長期照顧機構(失智照顧型)、身心 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。

 (二)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:長期照顧機構(養護型)、安養機構、其他老人福利機構。

 (三)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夜間型住宿機構)、居家護理機構、住宿型精 神復健機構。
六、H-2 :小型安養機構、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、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、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等類似場所。

附表一 :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表.pdf
連結網址:https://www.laws.taipei.gov.tw/lawatt/Law/P06K1005-20191120-3000-001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