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.8.12
相關法規
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
1-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,除住宅、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,不得使用燃氣設備。
2-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,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,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,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。
※:高層建築物應以整棟認定:高層建築物於地面高度未達50公尺或樓層未達16層部分設有燃氣設備,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。